(原標題: 天津國五條細則表明嚴格征收20%個稅)
【稅務導讀】天津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天津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按照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個稅。
據廣州記賬報稅公司了解到,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天津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為: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低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幅度,嚴格按照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對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
《意見》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執行第二套住房信貸政策,繼續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購房貸款;進一步強化對借款人資質和信用的審查,不得違規發放貸款。金融管理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管理和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依法處罰違規機構,并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
對出售自有住房,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照轉讓住房所得的20%計征;對不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意見》要求繼續增加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應。全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不低于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全年新建住房用地計劃供應1785公頃,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415公頃。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地占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以上。
嚴格執行新建商品住房明碼標價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要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公開全部房源并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嚴格執行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時,必須申報每套房屋的銷售單價上限,對外銷售時,不得高于公布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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