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2006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為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5月22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稅則號列為2907291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24號和2009年第42號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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